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農藥工業(yè)網 日期:2012-11-19
二. “相同農藥”登記在實驗分析方法方面的壁壘
目前,絕大部分國家都需要實驗數據報告符合“GLP”標準,于是國內很多登記人員以為只要在GLP實驗室作出的報告就一定能夠符合當地國家的登記要求。這種觀點是完全錯誤的!
GLP只是一種評審標準,并不涉及任何實驗方法細節(jié)的描述。而分析方法有效性的認定,其關鍵在于使用國際通用的實驗方法來進行實驗報告的編制工作。
目前在實驗分析方法方面,等同性的認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全分析報告:
A. 必須使用HPLC,NMR,MS等3套獨立方法對雜質進行定性分析;
B. 必須通過標樣比對方法對原藥含量和雜質含量進行定量分析;
C. 所有的定量方法必須進行方法有效性驗證(method validation)
D. 所有使用到的標樣必須由提供者出具符合標準的質檢單。
E. 原藥組分加上雜質組分的總含量達到98.5%(這項數字根據各國農業(yè)主管部門的不同要求有所差異。)
F. 對于特定國家,如巴西,還需要提供實驗樣品的有效性證明。(郵寄樣品的進口許可等等。)
2. 毒性實驗報告:
A. 必須按照OECD guideline進行實驗方法的設計;
B. 實驗樣本和實驗結果必須有統(tǒng)計學計算數據,同時樣本的偏差不能過大。
國內工廠經常會出現所謂的“GLP實驗室出具的報告不能用”的問題,除了樣品的問題之外,根據上面的描述,問題往往就在于對上述的規(guī)定缺乏了解。
三. “相同農藥”登記在化學組成等同性認定方面的壁壘
對于化學性質等同性的認定,目前以阿根廷農業(yè)部(SENASA)的要求為例做一下說明:
首先是“相關雜質”和“無關雜質”的認定問題:
“相關雜質”主要有兩類:
一類是根據工廠提供的生產流程,其中可能通過反應步驟產生的雜質,或者通過降解反應產生的雜質(例如甘氨酸法制取草甘膦中產生的Glyphosine);另一類是雖然在生產流程中不可能產生,但是在FAO規(guī)定中明確有含量限量的雜質( 比如草甘膦中的NNG,FAO的限量為10ppm)。
“無關雜質”主要是指在生產過程中不是由于反應步驟而產生的,而是由于流程中的物理過程從外界引入的雜質,而且已確定是沒有急性、慢性毒性的雜質。比較典型的有水份、NaOH,丙酮不溶物等等。
相關雜質和無關雜質的界定并不是嚴格的,有時候無關雜質也會歸于相關雜質中,比如過去登記甲胺磷時,由于反應中產生水份,水份于是被多數國家認定為甲胺磷原藥的相關雜質。
目前“相同農藥”登記在化學組成等同性上的壁壘主要就來自于對于“相關雜質”的比對方面上:
以阿根廷和巴西的登記要求為例,如果登記申請人準備以“相同農藥”的模式進行農藥登記。那么對于“相關雜質”的要求有以下幾項:
1. 在新登記的產品原藥的100%組成中,不得出現參照物已登記原藥中未曾出現的雜質;
2. 如果出現相同的雜質,則雜質的含量必須在參照物原藥雜質的150%以內;
3. 非常關雜質的含量必須在參照物原藥雜質的300%以內。
在實際登記操作中由于我們往往無法知道已經登記的國外大公司原藥的100%組成,所以在“相同農藥”認定的過程中遇到很多麻煩。往往出現當地農藥登記評審機構由于申請者的全分析中出現新的雜質而要求其補做雜質的毒性報告的例子。一般情況下這將導致登記無法進行,同時全分析報告失去應由的登記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