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本站編輯 來源:農藥工業(yè)網 日期:2011-08-01
農藥作為人為釋放到環(huán)境中的特殊有害物質,其對人類、環(huán)境的安全性一直是各國政府管理的重心。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農藥生產國和 PIC 公約、 POPS 公約的締約國,對農藥安全性的管理非常重視。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與海關聯合實施貿易監(jiān)管措施,經過多年探索,形成了相對完善的農藥對外貿易管理體系。目前,我國農藥進出口必須過五關。
第一關:農藥登記管理
農藥登記管理是我國農藥管理的核心,是農藥對外貿易實施貿易管制的基礎,也是保證我國出口農藥質量的法律保障。按規(guī)定在中國生產的農藥包括進口到中國的農藥,都必須向中國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質量標準、毒性、藥效、殘留和環(huán)境等方面審查獲得批準登記后才能流通和使用。關于農藥登記管理,中國有《農藥生產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 15 項;有包括產品質量、安全使用、評價準則、試驗方法、農藥包裝、農藥命名在內 6 大類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共 841 項等等。
第二關:農藥對外貿易經營管理
我國政府對農藥對外貿易經營環(huán)節(jié)實施經營資格和經營資質的管理。經營資格分兩類:外貿流通經營權與生產企業(yè)自營進出口權,分別實行核準制和登記制管理。同時要求從事農藥對外貿易經營的貿易商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有與經營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有與經營農藥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huán)境污染防治措施,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申請備案,通過審查方可從事農藥對外貿易活動。
第三關: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管理
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是我國農藥對外貿易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我國管理農藥出入境的法律憑證。它的作用主要是為保證從我國出口的農藥產品按照國際糧農組織( FAO )和世界衛(wèi)生組織( WHO )有關農藥規(guī)格對其功效、表現、危害及風險進行了科學的評估。農藥進出口貿易商必須先向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申請并取得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海關憑登記證明接受農藥進出口的申報和驗放。我國對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是實行 “ 一批一證 ” 的貿易監(jiān)管方式,即每一批進出我國國境的農藥產品,都需申請辦理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
第四關:境外農藥登記證明
境外農藥登記證明,是我國農藥企業(yè)及其出口產品的合法性的資信證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出具;同時也是我國農藥產品在境外通關時,證明其安全性的重要文件,境外海關在核實 “ 境外農藥登記證明 ” 的真實性后驗放。
第五關:出口農藥產品檢驗管理
出口農藥產品檢驗是指出口農藥產品必須經過我國法定的商檢機構的依法檢驗,內容包括產品品質、數量、規(guī)格、安全、衛(wèi)生、裝運條件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依據相關的農藥技術規(guī)范各項指標對出口農藥產品進行抽查檢驗,并出具檢驗單證,海關憑檢驗單證驗放。各農藥貿易商,必須在報關前,向商檢機構申報檢驗。同時出口的農藥產品還必須申請商檢機構對農藥產品包裝容器進行性能鑒定,以減少農藥產品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