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編輯:金農網 來源:金農網 日期:2011-10-11
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和交通部聯合下發(fā)的《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港口建設費政策調整主要包括:征收主體由原來港口經營人調整為海事管理機構;征收標準下降20%;取消了港口企業(yè)的分成,調整為中央財政80%與地方財政20%的分配比例;統(tǒng)一征收使用的票據。
調整后的港口建設費征收標準為:國外進出口貨物費率由7元/噸調至5.6元/噸,國內進出口貨物費率由5元/噸調至4元/噸;國內出口和內支線集裝箱20英尺32元/箱,40英尺48元/箱;國外進出口集裝箱20英尺64元/箱,40英尺96元/箱。其他非標準集裝箱按相近箱型征收。水泥、糧食、化肥、農藥、鹽、砂土、石灰粉征收標準減半。黃沙、磷礦石、碎石等低值貨物暫緩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