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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農(002385)控股子公司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公告_農藥股

責任編輯:中國農藥工業(yè)網 來源:http://www.ccpia.org.cn/ 日期:2011-04-12

    本農藥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募集資金情況 
    公司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證監(jiān)許可[2010]262號文核準,于2010年3月29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fā)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_6,080萬股,每股面 值人民幣1.00元,每股發(fā)行價為人民幣35.00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 2,128,000,000.00元,扣除發(fā)行費用110,200,300.13元,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2,017,799,699.87 元,以上募集資金已經中瑞岳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出具的中瑞岳華驗字[2010]第073號《驗資報告》確認。
    根據2010 年12月28 日《財政部關于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業(yè)做好2010 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10]25號文要求,公司將原在發(fā)行 費用中列支的路演等費用,調整記入2010年度損益,調整后公司發(fā)行費用為107,527,175.00元,募集資金凈額為2,020,472,825.00 元。
    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及公司《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與使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2010 年4 月29 日,公司已與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關村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關村支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大運村支行、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院路支行四家銀行共同簽署 《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有關事項已發(fā)布公司2010-040 號公告。 
    為進一步提高募集資金的安全管理和方便使用,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增設兩個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的議案》,北京大北農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懷北莊分理處增設募集資金專戶,用于“新型高效預混料項目、北京基地9 萬噸高檔教槽料及原料處理項目、微生態(tài)制劑產業(yè)化項目”;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金色農華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院路支行設立募集資金專戶,用于金色農華“高產多抗玉米新品種產業(yè)化項目”及“超級雜交水稻新品種產業(yè)化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協(xié)議簽訂后,公司募集資金專戶數(shù)量未超過募投項目的個數(shù),兩個協(xié)議主要條款如下:
    二、2011 年4 月11 日,公司已與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懷北莊分理處共同簽署 《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協(xié)議主要條款如下:
    1、公司已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懷北莊分理處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1-150601040003132。該專戶用于公司“新型高效預混料項目”、“北京基地9   萬噸高檔教槽料及原料處理項目”、“微生態(tài)制劑產業(yè)化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3、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據《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xiàn)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jiān)督權。公司和開戶銀行應當配合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調查與查詢。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每季度對公司現(xiàn)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4、公司授權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林輝、齊政可以隨時到開戶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開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保薦代表人向開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開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開戶銀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開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 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 萬元的,開戶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有權根據有關規(guī)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同時向公司、開戶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lián)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xié)議的效力。
    8、開戶銀行連續(xù)三次未及時向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對賬單或向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xié)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本協(xié)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督導期結束后失效。
    三、2011 年4 月11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金色農華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已與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開戶銀行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院路支行共同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協(xié)議主要條款如下:
    1、金色農華已在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院路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01090339100120109241700。該專戶用于金色農華“高產多抗玉米新品種產業(yè)化項目”及“超級雜交水稻新品種產業(yè)化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3、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金色農華控股股東北京大北農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金色農華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據《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以及北京大北農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xiàn)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jiān)督權。金色農華和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院路支行應當配合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調查與查詢。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每季度對金色農華現(xiàn)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4、金色農華授權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林輝、齊政可以隨時到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院路支行查詢、復印金色農華專戶的資料;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院路支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保薦代表人向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院路支行查詢金色農華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院路支行查詢金色農華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院路支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金色農華出具對賬單,并抄送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院路支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金色農華一次或12 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 萬元的,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院路支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有權根據有關規(guī)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院路支行,同時向金色農華、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院路支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lián)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xié)議的效力。
    8、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院路支行連續(xù)三次未及時向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對賬單或向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調查專戶情形的,金色農華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xié)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本協(xié)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督導期結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農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1 年4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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